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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案例
一、法院查明:
2015年8月27日,廖某所在的物流部门主管临时安排廖某支持该部门配料工作,并告知其工作岗位、待遇等均未改变。廖某以工种不同、工资不能保证、不熟悉相关业务等为由,予以拒绝。
2015年8月28日延锋重庆公司就廖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一事召集物流部主管、行政方代表及工会代表召开沟通协调会。会上,物流部主管再次安排廖某去支持配料工作一天,廖某明确表示不服从该工作安排。
2015年9月1日延锋重庆公司以廖某连续三天拒绝执行部门领导工作安排为由,决定对廖某进行书面通告处理,并向廖某宣布了处理决定,告知其被处理的结果及影响。同日,物流部又一次安排廖某临时支持配料工作,廖某不顾工会代表及行政方代表建议,继续予以拒绝。
2015年9月2日,延锋重庆公司再次对廖某作出书面通告处理。同日,延锋重庆公司在征求工会意见后,以廖某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对廖某作辞退处理并于当日发布辞退通告。
二、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和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作出的临时性工作安排,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表现,劳动者应当服从。否则,用人单位有权依据法律及单位内部现行有效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纪律处罚。本案中,廖某和延锋重庆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廖某同意延锋重庆公司可调动其担任不同岗位或安排其到其他地点工作,廖某对延锋重庆公司重新安排的岗位或工作地点有权提出意见,但在延锋重庆公司作出改变决定前廖某同意服从调动安排。
而廖某无视部门主管、行政及工会代表的劝告,多次拒绝延锋重庆公司临时性工作安排,势必对公司生产造成一定影响,构成违纪。延锋重庆公司《员工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组织了廖某在内的员工学习,可作为处罚依据。在对廖某作出两次通告处理后,延锋重庆公司依据现行有效的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解除与廖某的劳动合同,且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征求了工会意见,其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和程序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总结:
耐心点,走个流程。